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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8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趙彥強

聲請人
林谷俊
相對人
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思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15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從而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勞動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合先敘明。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14日遭遇上下班通勤職業災害,相對人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負無過失補償責任,是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之訴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已於115年6月9日向本院起訴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受僱人,因職業災害而受傷,相對人應就其所受職業災害負補償責任等語,而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請求雇主即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並經本院以115年度勞補字第159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事件卷宗確認無訛,則依聲請人上揭主張以觀,本件核屬於因職業災害提起之勞動訴訟,且其提起本件勞動訴訟自形式上觀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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