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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蘇怡文

債務人
沈彥君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A02自民國一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項、第16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本院卷第8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100-103頁)、民國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116-120頁)、114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財產資料(本院卷第186-188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本院卷第122頁)、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本院卷第156-157頁)、勞保資料(本院卷第44-45頁)、金融機構、郵局之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24-138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152-153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本院卷第140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本院卷第142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本院卷第144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146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148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46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5年4月1日保費資字第11513201810號函(本院卷第50-51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3月31日北市社助字第1153063546號函(本院卷第54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4月2日北市都企字第1153025296號函(本院卷第56頁)、臺北市內湖區公所115年3月31日北市湖社字第1153006993號函(本院卷第58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年4月2日國署住字第1150034077號函(本院卷第60頁)、四方文創廣告有限公司115年4月2日陳報之薪資明細(本院卷第72頁)、原覺室內設計工作室115年4月8日陳報之員工薪資明細表(本院卷第68-70頁)、收入切結書(本院卷第154頁)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債務人現年44歲(本院卷第86頁),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本院卷第80、84、86、92頁),目前任職於原覺室內設計工作室,每月應領薪資為2萬9,500元(計算式:基本薪資2萬6,500元+伙食3000元=2萬9,500元),此有該工作室出具之115年員工薪資明細表存卷可參(本院卷第70頁),故本院暫以每月收入2萬9,500元作為債務人目前償還能力之依據。又債務人主張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萬744元(本院卷第82頁),並稱須與前夫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2人,此有受扶養人2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卷第158頁)、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166-176頁)、在學證明書(本院卷第162-164頁)、家族系統表(本院卷第178頁)等在卷可考,則債務人主張每月應分擔扶養費5,000元,尚屬合理,堪予憑採。由此以觀,債務人每月僅餘1,898元可供還款(計算式:2萬9,500元-2萬744元-5,000元=1,898元)。另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惟債務人陳報目前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達163萬264元(司消債調卷第4頁背面至第5頁正面),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故債務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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