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67號
- 原告
- 徐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翔淵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就裝修房屋致生損害回復原狀,並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暫依原告查報預估修繕費用900,000元,與所請求1,200,000元合併計算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