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20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送達代收人
- 蔡沛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依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1,484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339元(計算式詳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60萬2,8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