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2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哲安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依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1,484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339元(計算式詳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60萬2,8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學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