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2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余承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正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鄭合晟、鄭宇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附帶請求起訴前利息、違約金,仍應併算價額,就原告請求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民國115年7月12日,並與原告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563,171元、281,906元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2,6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