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沛雷

原告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
被告
王進興

王冬貴

江祥溢

江金樺

王妙芹

許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參拾柒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計算式:本金2000萬元+起訴前所生利息33萬7534.25元+違約金3萬3753.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貳拾萬玖仟參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