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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21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哲安

原告
御湖雙璽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成基
訴訟代理人
江蘊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李永祥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9,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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