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93號
- 原告
- 三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錞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素真即双木林號、林虹妤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10,27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0,2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