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74號
- 原告
- 楊冬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士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附帶請求起訴前利息,仍應併算價額,就原告請求法定遲延利息部分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民國115年3月31日,並與原告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422,000元、約定利息50,000元合併計算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10,6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