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80號
- 原告
- 王偉勳
- 被告
- 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承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4月28日合計為3,105,6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300萬元 114年8月15日 115年4月28日 (257/365) 5% 105,616.44元 2 本金 300萬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3,105,6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