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63號
- 原告
-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輝
周育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豆花亭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婕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4,112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9,619元(計算式詳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及違約金1,500元,合計為113萬5,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3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3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