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65號
- 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 被告
- 黃湄涵即陳文福之再轉繼承人
- 被告
- 陳緯杰即陳文福之再轉繼承人
- 被告
- 陳建凱即陳文福之再轉繼承人
- 被告
- 陳思宜即陳文福之再轉繼承人
- 被告
- 陳沛彤即陳文福之再轉繼承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志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79,11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利息部分應併算訴訟標的價額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30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9,54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91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原告尚應補繳15,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金額 1 本金 1,079,116 2 利息 1,079,116 113年11月17日 114年9月30日 16% 150,426 合 計 1,229,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