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6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被告
黃湄涵即陳文福之再轉繼承人
被告
陳緯杰即陳文福之再轉繼承人
被告
陳建凱即陳文福之再轉繼承人
被告
陳思宜即陳文福之再轉繼承人
被告
陳沛彤即陳文福之再轉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79,11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利息部分應併算訴訟標的價額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30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9,54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91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原告尚應補繳15,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金額 1 本金     1,079,116 2 利息 1,079,116 113年11月17日 114年9月30日 16% 150,426 合    計      1,229,542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