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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吳芃萱
被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天俠
被告
廖于杰

杜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後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當事人完足,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並補繳裁判費,而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雖原告前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5年3月26日以115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有上開卷宗可按。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證(見本院卷第49-61頁)。從而,依前揭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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