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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8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孫曉青

原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被告
佟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9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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