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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高御庭

原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告
陳啟泰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0、0、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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