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林大為

原告
葉春傑
被告
朱紫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0萬5,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成功分行之行員,其與鳳凰詐欺集團成員勾結,辦理調高訴外人楊惠如之轉帳額度,致伊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匯款新臺幣105萬元至楊惠如所申設之金融帳戶而受有損害等情(原因事實及理由詳如卷附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及歷次書狀內容所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等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2973、3366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刑事案件電子卷證等相關資料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迄未為具體答辯或爭執,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63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