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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哲安

上訴人
戴逸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賀台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學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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