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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辜漢忠

聲請人
趙珮玲即陳秀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080NX1410986-1 100股 085NX2907834-5 166股 085NX3103160-7 136股 086NX3505691-5 177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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