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號
- 聲請人
- 林資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