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劉瓊雯

聲 請 人
龍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采蓉
代 理 人 江欣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