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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王沛雷

聲請人
宥星塑膠製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1 宥星塑膠製品廠有限公司 林慶鴻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科園區分公司 無 68萬4100元 RA5654266 114年2月15日 2 宥星塑膠製品廠有限公司 林慶鴻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科園區分公司 無 72萬6580元 RA5654260 1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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