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段幼龍
- 聲請人
- 保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壬發
- 共同代理人
- 許献進律師
- 共同代理人
- 廖培穎律師
- 相對人
- 陳夢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為之一一四年度全字第一五七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所示,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4年度全字第157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