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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勞小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告
洪聖硯
被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芝婷

當事人間115年度勞小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5年2月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在本院公

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9,359元,及自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至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證據相符,就原告提出相關證據,積欠工資之請求有理由;預告工資部分因無任何證據證明資方有為預告終止的意思,因此此部分請求於法尚有不合,不應准許;資遣費部分,因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已作成事實上歇業的認定,故原告此部分請求,應為有理由,依原告平均工資應更正為新台幣28,087元,故原告得請求之資遣費應為新台幣6,359元。上開總請求金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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