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勞小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勞小字第1號
- 原告
- 洪聖硯
- 被告
-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芝婷
當事人間115年度勞小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5年2月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在本院公
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9,359元,及自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至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證據相符,就原告提出相關證據,積欠工資之請求有理由;預告工資部分因無任何證據證明資方有為預告終止的意思,因此此部分請求於法尚有不合,不應准許;資遣費部分,因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已作成事實上歇業的認定,故原告此部分請求,應為有理由,依原告平均工資應更正為新台幣28,087元,故原告得請求之資遣費應為新台幣6,359元。上開總請求金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