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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曾駿哲
原告
汪瑞璽
原告
莊峰任
原告
劉雅玲
原告
呂孟潔
原告
陳冠樺
原告
呂孟軒
原告
林郁庭
原告
陳俊誠
原告
楊雅婷
原告
朱品樺
原告
林欣慧
原告
施維
原告
吳岱蓉
原告
邱永業
被告
顥玥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15人請求未發薪資、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分別如附表所示金額,原告15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410,121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3,214元,然依前揭規定,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7,73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15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1 曾駿哲 988,854 2 汪瑞璽 473,115 3 莊峰任 294,091 4 劉雅玲 496,688 5 呂孟潔 315,547 6 陳冠樺 268,186 7 呂孟軒 215,535 8 林郁庭 185,816 9 陳俊誠 153,819 10 楊雅婷 132,112 11 朱品樺 157,582 12 林欣慧 121,755 13 施維 110,619 14 吳岱蓉 232,839 15 邱永業 263,563 合計  4,4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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