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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蔡濯駿
被告
皖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信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未支付之10月工資新臺幣(下同)102,132元、11月工資12,844元、預告工資94,082元、資遣費363,59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72,650元(計算式:

102,132+12,844+94,082+363,592=572,650),原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7,740元,然依前揭規定,應暫繳裁判費為2,580元。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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