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2號
- 原告
- 林達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顥玥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2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資遣費、工資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890元(計算式:2,670×1/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