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45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絲鈺雲

原告
錸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徽彬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林精德、董美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6萬4,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萬9,99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6萬4,996元【計算式:669,996-5,000=664,99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