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9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永潤豐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即債務人
- 人 黃金齊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郭良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704,3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