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1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15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8,613元,及其中新臺幣273,813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080免付費電話及市內電話
、市內網路服務、遠傳主機代管服務、遠傳大寬平ADSL/企
業光纖及遠傳企業虛擬網路整合服務等服務,帳號: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A及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273,813
元及違約金4,800元,共計278,61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
,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欠費明細表、服務申請書影本、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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