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8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87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仩邑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尚鐿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銀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立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9,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