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2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6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業茂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均翰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長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紹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91,58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