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2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28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龍根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昆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5,220元,及其中新臺幣49,010元,自民國97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