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許晏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品瑞即菁英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獨資商號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清償責任。
二、查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品瑞即菁英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查菁英工程行係獨資商號,其負責人原為楊孟婷即楊晨鈺,嗣變更為李品瑞,即已變更為另一權利主體。而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是依首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