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64號
- 聲請人
- 黃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係以被繼承人黃金木所持有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有遺失情形,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未拋棄繼承之證明、遺產分割協議書暨印鑑證明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通知提出,聲請人於同年月23日收受通知,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