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3 日

聲請人
盧偉銘

盧安憲

黃黎華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黎華

聲請人因遺失納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億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盧偉銘對於持有附表1所示納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准黃黎華對於持有附表2所示編號1億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三、准盧安憲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編號2億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四、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五、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六、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七、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