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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7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債權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莊秋桃
代理人
李佩芳
債務人
周麗蘭

黃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周麗蘭之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息、股利債權,惟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務代理部分別為第三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及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址分別設在臺北市○○區○○路0號統一大樓地下室1樓及臺北市○○區○○路00號3樓。另債權人亦聲請執行債務人周麗蘭對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之勞作金債權,又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亦設在桃園市,皆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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