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聲字第5號

確定執行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5 日

債權人
吳昌福
債務人
敦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為國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26,08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執行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亦明。

二、經本院調卷(即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7097號)審查後,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之執行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計算書:項目 金額(新臺幣) 執行費 326,000元 謄本費 80元 合計 326,08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