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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0 日

聲請人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上 一 列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相對人
詹育庭
債務人
翔榮空調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詹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4年3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7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14年3月9日向聲請人購買家電數批共計2,972,820元,均載明於經銷合約書、還款承諾書內。詎債務人屆期不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經銷合約書、還款承諾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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