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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12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聲請人
孟三騏
相對人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114年3月4日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1012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1 114年1月1日 2,000,000元 114年1月23日 114年3月4日 TH0000000 2 114年1月1日 3,000,000元 114年2月10日 114年3月4日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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