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48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宇洋即金宏昇企業社、劉清風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劉清風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獨資商號為發票行為並於本票發票人欄為蓋章者,實際上係由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故該商號及其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就簽發之本票負發票人責任,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票據責任。經查,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相對人劉清風已於民國113年5月19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而金宏昇企業社係一獨資商號,其負責人已由劉清風變更為劉宇洋,即已變更為另一權利主體,相對人劉宇洋即金宏昇企業社非本件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