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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7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劉彥寬
相對人
游雅玲即翌展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年度乙類第四期登錄債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此於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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