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小上字第94號
- 上訴人
- 紀長和
- 被上訴人
- 李明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小字第8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24第2項各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436條之25亦有明定。準此,當事人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應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其上訴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訴請上訴人給付5萬元本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乃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並為上訴人一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以:原審未詳細調查,無人證,錄音光碟亦經刑事局為科學鑑定,且伊妨害名譽案件上訴迄今,臺灣高等法院亦未判決等語。經核,上訴人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違背何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僅係就原審調查證據後認定侵害性言論並非透過電話對被上訴人所為,而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對被上訴人單純謾罵,且不採信上訴人所辯錄音光碟係偽造等事實認定、證據取捨加以爭執,任加指摘其為不當,並未就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更未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顯無就原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從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駁回其上訴,並確定上訴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250元。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