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34號
- 原告
-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世鴻
- 被告
- 國陽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蕙芳
- 被告
- 愛科國際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計算式:工程款147萬9020元+起訴前所生已可確定之違約金27萬2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零玖拾貳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原告尚應補繳參仟貳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