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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王沛雷

原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被告
國陽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蕙芳
被告
愛科國際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計算式:工程款147萬9020元+起訴前所生已可確定之違約金27萬2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零玖拾貳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原告尚應補繳參仟貳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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