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34號
- 反訴原告
- 國陽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蕙芳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勳律師
- 反訴被告
-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同者,應徵收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即明。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且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柒仟零貳拾玖元,是依上規定,本件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陸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