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35號
- 原告
-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世鴻
- 被告
- 國陽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蕙芳
- 被告
- 愛科國際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6,792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原告894元,其中自115年3月1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2日止之損害賠償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至自起訴後即115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部分之附帶請求,揆諸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0,994元(計算式:536,792元+894元×83天=610,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7,220元,尚應補繳1,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