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17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劉逸成

抗告人
集鮮城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瑀
抗告人
楊佳鳳
抗告人
廖鳳珠
抗告人
黃孟陽
抗告人
翁嘉珮
相對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87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於民國112年12月17日所共同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同)510萬元、到期日114年9月27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伊屆期提示後,上開票款未獲清償,爰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伊迄至收受原裁定時,均未曾接獲相對人以任何形式提示系爭本票並請求付款之通知,顯見相對人並未履行其作為執票人應為付款提示之義務,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自未具備,應不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執行。爰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查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記載為抗告人,業據相對人提出本票乙紙為證。而系爭本票上已明載「本票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等文字,相對人於原審亦陳稱於114年9月27日向抗告人提示系爭本票未獲付款等情,即表明已為提示,揆之首揭說明,相對人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未為提示,自應負舉證之責,抗告人就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已難採信。故原審准許本票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抗告人執上情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