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197號
- 抗告人
- 曾菽亭
- 相對人
- 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1295號裁定不服,視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24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提示後未獲清償,爰依票據法第123條等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經核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雖稱:伊已清償1萬0400元,非全部未清償,原裁定所載金額顯不相符云云。然不論所稱是否屬實,此核均屬實體上之爭執,依上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須審究。從而,抗告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