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48號
- 聲請人
- 陳慶霖
- 代理人
- 陳信憲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隆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8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通過准予全部扶助為由,提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又依其所提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