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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瀞儀

債務人
廖珮如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且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聲請費1,000元,郵務送達費應預納2,870元【計算式:[(5+1)×43×15]-1,000元=2,87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2,870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5
    年1月後列印)。
二、請提出最新完整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報表編號:PLR1)。
三、就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表示
    積欠債權人中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債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卷【下稱新北卷】第23至25頁),請提出相關文件釋明。
四、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所示
    ,聲請人曾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新北卷第43頁),並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
    聲請狀三點表示曾於109年1月向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協商,請補正說明該協商為何?若有成立,則協商成立日
    期、分期付款期數、利率、每期應還款金額為何(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又若嗣後未有履行,詳實敘明有何不可歸
    責事由。
五、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即民國114年12月迄今)從事工作為
    何?每月薪資收入為何?並應提出薪資表,又若無法工作,
    亦請提出相關文件並釋明原因。另請說明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
    起迄時間,例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
    略、遺漏記載。(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
    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
    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
    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兒少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
    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12年12月26日起,
    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至本裁定送
    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
    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
    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
    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
    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八、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
    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12月
    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
    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
    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九、請聲請人向投保之保險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查
    詢該等保單(保單號碼:Z0000000000號)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如保險公司所出具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一覽表),並敘明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
    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
    陳報本院。另就公會核發查詢結果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
    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
    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十、請聲請人說明名下有機車(新北卷第135頁)有無車貸?如
    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聲請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
      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
      、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十二、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十三、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何?是否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金額(即新北市政府所
      公告每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其生活費)
      為計算?若否,則聲請人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金額,則請提出目前每月每
      項必要支出金額所對應之全部單據,並以表格方式記載每
      項必要支出所對應之單據。  
十四、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
      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
      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
      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
      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五、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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