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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得莉

債務人
潘紫薇
代理人
連睿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515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3,515元【計算式:(6+1)×43×15-1,000=3,515】;又債務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之正本。
二、債務人民國112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
    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之正本。
三、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
    院、股別及案號。
四、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五、應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應提出行照及車輛
    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另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應陳
    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
    貸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
    融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
    保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
    更,應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六、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
    帳戶)自113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七、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
    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3年1月起迄今
    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
    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
    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八、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
    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九、債務人自陳自113年1月15日起曾於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匯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標達汽車股份有限
    公司工作(見調解卷第9頁),又稱任職公司倒閉無收入(
    見調解卷第26頁),惟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司法院法人登記公告,前開3間公司均未倒閉,債務
    人應據實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3年1月起迄今,所有工
    作內容、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3年1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
    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
    金、津貼、補助及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
    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
    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
    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
    容、實際收入金額)。並說明債務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
    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
十、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
    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
十一、應提出應受扶養人葉○○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二、應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葉庭佑所有扶養義務人之
      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並應說明如何
      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
      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十三、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十四、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按115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
      費用每人每月2萬0,744元之1.2倍即2萬4,893元計算,然
      債務人自陳任職之公司已倒閉,無業無收入(見調解卷第
      26頁),有無可能無法支應上開費用而無清償債務?如債
      務人每月收入低於上開生活費,應據實說明如何支付超逾
      月平均收入部分之費用,暨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
      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
      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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